据证监会3月29日消息,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对大同证券申请变更主要股东的反馈意见,具体包括:要求大同证券及相关股权出让方、受让方就资产交割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条山集团是否已经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股东权利,补充提交《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等。
意见原文如下: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主要股东反馈意见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根据北方铜业公司公告《会计师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11月,上市公司、置出资产的归集主体运城南风和中条山集团签署了《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各方确认“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上市公司即被视为已经履行完毕本次交易项下置出资产交付义务。不论置出资产是否已实际完成交付或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均已实质转移至中条山集团。...前述事项不影响置出资产交割日起置出资产的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转移。”“按照《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约定,大同证券股权置出未办理工商登记并不影响大同证券7.77%股权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的转移。”,请你公司及相关股权出让方、受让方就上述公告内容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依法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在核准前,证券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所持股权比例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方不得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并说明中条山集团是否已经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股东权利。同时,请补充提交《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
二、我们关注到,中条山集团主营从事铜金属的采选及冶炼,下设子公司均为实业企业。请中条山集团进一步论证是否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紧密围绕企业自身主业发展需要”的规定,并说明中条山集团是否对持股大同证券有相关优化安排。
三、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应该符合“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条件,请补充中条山集团及其控制机构2023年违法违规相关情况及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金融监管部门出具行政监管措施、被自律组织出具纪律处分或自律措施,或正在调查事项情况。
四、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条件,请中条山集团结合2022年末以及最新的资产负债率情况,论证是否符合“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的要求。
五、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说明函》,其授权山西分所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了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述说明函中并未出现大同证券所称的“该审计报告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报告具有同等效力”相关表述,请提交属于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
六、中条山集团2023年年度审计工作如已完成,请及时补充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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